家伎

ㄐㄧㄚㄐㄧˋ

jiā jì

解釋

家中所蓄養的歌妓。《三國演義》第八回:「教坊之樂,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應。」也作「家妓」、「家樂」。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家妓或稱家伎、女妓、伎女、女樂、舞女、內妓、妓妾、侍兒等,是中國傳統倡伎女樂的一類. 通常是貴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養,擅長歌唱、舞蹈、樂器演奏等技藝,爲家主提供聲色和性服務的女性 . 法律上,她們沒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 ,亦可歸爲姬侍一類 . 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爲隸屬家主的奴婢. 宋朝時,轉化爲與家主訂立契約的平民身份 . 中國古代“妓”通“伎”. 先秦時期即有關於家妓的記載. 春秋時期,晉悼公因武將魏絳的和戎之功,賜予八名女樂. 這被研究者認爲是史書記載的中國最早的家妓. 漢朝時,私家蓄養的女樂歸於家妓性質. 三國時,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區上層家庭多豢養家妓. 魏晉南北朝時,豢養家妓之風盛行. 南齊時,武帝於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妓”. 但這種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層家庭豢養家妓之風,並未成功. 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經濟發展,“富商大賈”也開始豢養家妓. 當時,沒有豢養家妓的官員反而是少數,受到社會輿論贊賞 . 唐代官妓、家妓興盛. 此時家妓身份上與其她姬侍沒有嚴格的區分,與婢女(婢妾)同類,但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男性的“內寵和歌舞人”. 當時,妾、家妓...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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