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ㄐㄩㄧˋ

jū yì

解釋

指刑法上短期剝奪受刑人身體自由的刑罰。期限原則上為一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但遇有加重刑責時得加至四個月。又依監獄行刑法規定,處以拘役的受刑人應於監獄內劃分的專置區域執行。 他因犯公然侮辱罪,被判拘役二十日。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法律上指一日以上,不滿兩個月之剝奪自由刑。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拘役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在臺海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罰的拘留.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拘役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拘役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拘役比死刑及監禁輕,比罰金重. *第41條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006年之前,易科罰金是以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一日. 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刑法時,改成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詳情見罰金. *第43條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46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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