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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ǎi bǔ
逮捕指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或是為進行偵查. 逮捕,是指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爲止. 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逮捕或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被羈押於看守所. 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一般是由檢察院批捕科或者偵查監督科來批捕,批捕期限爲7日,可提審犯罪嫌疑人覈實證據;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一般要由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或者審查起訴中認爲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有權自行決定逮捕. 因此,對於未被羈押(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公訴科在審查起訴中可報請檢察長決定逮捕收押.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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