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

ㄎㄡˇㄍㄨㄥ

kǒu gōng

解釋

刑事訴訟關係人在受檢察官或治安機關訊問時,所說與案情有關的話。警方根據犯人的口供,立刻逮捕到其他在逃的共犯。

相似詞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訴訟關係人受審時,與案情有關的陳述。《儒林外史》第二四回:「向知縣取了和尚口供,叫上那鄰居來問。」《紅樓夢》第八六回:「初審口供,你是親見的,怎麼如今說沒有見?」也稱為「口詞」、「口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口供(臺灣外華語地區法律用語)或自白(中華民國(臺灣)法律用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案情相關的口頭陳述(供述)的簡稱,是刑事訴訟中證據的一種. 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的供述,對他人的犯罪事實進行的檢舉揭發以及說明無罪或罪輕的辯解都是口供的組成部分. 口供在歷史上對於刑事訴訟相當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實踐中,曾認爲口供是“證據之王”. 例如中國民間傳說的包青天辦案,總是以讓犯人在衙役謄寫為書面的口供上畫押,才能算是破案. 歐洲中世紀的獵巫審判,極其刑求之能事,也是要從嫌犯口中逼出親口認罪,才能判刑;其理論是,若嫌犯真是被魔鬼附身的巫師,必須用極度的肉體痛苦把魔鬼逼出來、把此人淨化;若嫌犯不是巫師,則上帝會保佑他安然度過種種刑求. 2000年8月,撫順市人民法院出臺《主訴官零口供規則》,該規則主張檢察官審理案件時,忽略犯罪嫌疑人聲稱自己有罪的陳述,依靠證據鏈來定罪.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當被告提出有刑求疑慮時,必須優先調查刑求是否發生;當被告保持沉默、又無其他證據時,不得以其沉默做出不利推斷(例如認為「若不是你做的為何不敢講?」)....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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