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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íng zhèng chǔ fèn
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基於職責,就特定具體事件所作的單方面表示,並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例他因職務上重大的疏失,而遭受嚴厲的行政處分。
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的具體事件所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行政法學上的重要概念,包含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定義. 廣義的行政處分包含了「狹義的行政處分」和「一般處分」. 前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中華民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參照),後者則是「狹義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同條第2項).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由是可知,行政行為,非具備以下要件,不構成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所使用行政機關一詞,訴願法多作「中央或地方機關」. 其實際意義應解為:國家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各種次級團體)之行政機關. 所謂行政機關在結構上自有別於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蓋通常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之行為,前者為制定法規,後者為訴訟案件之審判均非行政處分,而中華民國特有之監察機關其有關彈劾、糾舉、糾正及調查等權限行使,既應歸類於準司法機關職權之範圍,自非行政處分. 惟對行政機關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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