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賣

ㄍㄨㄥㄇㄞˋ

gōng mài

解釋

政府依法令規定設局製造售賣物品。菸酒公賣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依法律的規定,以投標、拍賣等方式整批售賣物品。

2.依法令規定由政府設局製造售賣物品。如:「菸酒公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專賣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利用自身擁有的行政特權,為了介入人民的生活,達到控制社會的效果,又能對徵加政府的稅收、資金來源所採取的措施. 因此,對於人民生活所必需之物品或是為了維護政府統治的安全性來說,壟斷資源,例如食鹽、鐵、酒、茶葉等,由政府獨佔經營,謀取暴利,不許私人參與. 臺灣日治初期陸續實施鴉片、鹽、樟腦專賣,並在1901年設立臺灣總督專賣局,並陸續實施香菸(1905年)、酒類(1922年)、啤酒(1933年)、無水酒精(1939年)、度量衡器(1942年)、火柴(1942年)、石油(1942年)、鹽滷汁(1944年)等專賣 . 二戰後,臺灣的專賣事務改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負責,只剩菸草、酒、樟腦專賣(1968年結束),菸酒專賣則在臺灣於2002年,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菸酒公賣局在同年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廢止. 日本的幕府江戶時代中期實施米、金銀箔、石灰、銅等專賣,各藩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則有規定其他的專賣品,例如紙、炭、棉花、絲綢、茶、香菸等. 明治維新之後,在1898年設置,並實施菸草專賣,1903年實施粗製樟腦及樟腦油專賣,190...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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