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審

ㄍㄥㄕㄣˇ

gēng shěn

解釋

重新審訊。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更審,是權利救濟程序之一,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亦即上級法院廢棄或撤銷下級法院判決,發回該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上級法院若在廢棄或撤銷原判決後逕行作出判決,即不會發回更審(這種情況在中華民國並不常見. ) 臺灣的更審目前依循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僅指民事、刑事訴訟中,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撤銷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原判決、發回二審法院「更為審理」之處分,即簡稱更審. 調查證據不詳、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適法不當等理由都有可能發回更審.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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