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

ㄍㄞˇㄊㄨˇㄍㄨㄟㄌㄧㄡˊ

gǎi tǔ guī liú

解釋

明、清時改土官為流官的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帶的土著酋長為土官,以治理土著,並採世襲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時有土官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故廢除土官制,改以臨時任命的流官。清代,雲南巡撫鄂爾泰厲行明代的方式,使雲、貴一帶更加安定。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朝廷廢除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派任流官. 始於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 ,到清朝雍正年間大規模實行.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由於朝廷實力不夠,敕詔命令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實施 .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 ” . 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爲了完全控制西南少數民族,以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的名義,明清兩朝的君主,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 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 . 明初的永樂帝,最早在貴州實行改土歸流,史稱貴州建制. 清雍正時期,國力強盛,朝廷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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