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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ú zǎi shuì
對非自用或為出售而屠宰的牲畜所課徵的稅金。創於清末,國民政府因之。今則已併入營業稅中。例屠宰稅是清末東南各省為籌措教育經費而開徵的。
對非自用或為出售而屠宰的牲畜,所課徵的稅金。創於清末,國民政府因之。今併入營業稅中。
屠宰稅是指屠宰大型牲畜徵收的稅賦,爲中國大陸和臺灣曾經的稅種之一. 中國大陸對屠宰稅根據1950年12月19日頒佈的屠宰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屠宰稅”僅適應於以銷售爲目的對豬、羊、牛等大型牲畜屠宰和銷售徵收的稅賦,之後進行了調整;對部分出售,也須納稅屠宰稅,按實際出售部分徵收. 徵稅標準以牲畜屠宰後的實際重量從價計徵,稅率爲10%. 徵稅方式多以委託縣轄區、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代徵. 屠宰稅從1950年到1993年間,每年的屠宰稅收入始終沒有超過6億元. 1994年7.47億元,1996年20.62億元,2000年31.77億元,分別佔佔當年全國稅收總額的2.5%和地方稅收總額的6%. 自2000年開始農村稅費改革以後,各省級行政區相繼宣佈停止徵收. 2006年2月1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459號,即日起廢止《屠宰稅暫行條例》,至此,中國的屠宰稅終於完成了其歷史使命,退出中國稅制的舞臺. *1957年1月財政部《關於調整屠宰稅稅率等問題的通知》中對屠宰稅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節時期,由省人民委員會掌握予以適當免稅照顧外,平時不予免稅”.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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