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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ān lián fàn
法律上指罪犯犯一罪時,而其犯罪手法或結果觸犯其他罪名者,稱為「牽連犯」。牽連犯應從其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如侵入被害人住宅行竊,侵入住宅罪為竊盜罪的手段,則從刑責較重的竊盜罪論處。
牽連犯,是一個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定義,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爲或結果行爲,與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特徵包括有必須處於一個犯罪目的;行爲人因此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爲,而且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的牽連關係. 在目的行爲或者原因行爲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爲或結果行爲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比如爲了走私而騙購外匯、因受賄而徇私枉法等等 . 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上因具體罪名和情況而有特殊規定 . 通常來說處理方式包括有 : * 從一重罪處罰. 比如搶劫、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 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採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 以法定的一罪處罰,比如僞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僞造的貨幣的,定僞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 法定數罪併罰. 比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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