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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ì fǎ chéng xù
制定法律的程序。廣義包括立法、制用及監督的程序,狹義專指法案的處理程序而言。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文件時,所遵守的法律和步驟. 多數國家都將政府提案與議員提案分開,通常政府的提案較易通過. 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提案來自於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至於議員的提案只要一人提案、十五人附議即可提出. 法案在送到院會審議之前,必先送交到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不僅能修改法案的內容,形同掌握法案的關鍵權利. 然而各國程序不一,像英國是先總辯論再送交委員會,中華民國立法院則於首讀後送交委員會審議. 經委員會審議的法案就會送到院會二讀. 委員會可將原案送交院會審議,亦可先予修改. 二讀時,每位議員都可以就法案的基本原則發言,或提出修正案. 二讀通過的法案大多都可獲通過並成為法律. 中華民國立法院二讀時會逐條審議法案的條文. 經辯論及表決修正案後,法案就會送交三讀. 三讀時,議題僅為是否照案通過,若獲得表決通過則該項法案就成為法律. 在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由院會議全體立委表決. 在很多兩院制國家,對下院通過的法案,上院只有提出修正案或延擱法案生效的權力. 然而在某些兩院制國家(如美國),兩院權力大致相等,故法案須同時獲得兩院通過...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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