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田

ㄓㄨㄤㄊㄧㄢˊ

zhuāng tián

解釋

大地主租田給佃戶耕種,並設莊來管理的田地。《舊唐書.卷一八.宣宗本紀》:「官健有莊田戶籍者,仰州縣放免差役。」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莊田是創立於西漢的中國土地制度之一,一般指皇族勳戚佔有的田地 . 北魏均田制遭到破壞後,莊園制陸續填補此一制度,唐代有勛貴莊田,如內莊宅使所轄莊田,親貴按爵所授田,中唐後庶民地主土地所有權進一步確立,土地國有化遂變成土地私有,五代後周太祖時官田「悉以分賜見佃戶充永業」,北宋則陸續增設屯田抵禦契丹,由屯田使、提學官及營田司掌管,後江淮兩浙也設置民屯,以回復東漢、兩晉的職田和學田,北宋曾設置佔天下墾田72分之1的官田 ,南宋則擴展到15分之1 . 元代則在此一基礎上大量設置官牧場. 明清時期的莊田,是指將官府持有的官田或所侵佔的民田連同原耕作農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別多寡而收歸君主或賞賜王公勳戚持有 . 明初接收元朝遺留的官田(主要在江南)和牧場,華北各省地廣人稀,總人口一千多萬還比不上山多田少的日本人口,故多設軍屯、商屯、官屯,招民墾荒,撥歸皇室的稱皇莊,如上林苑監土地,上林苑署即皇莊不隸京府 . 英宗時,沒收曹吉祥地爲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此始 ﹔授與王、公、勛戚的稱官莊,明仁宗多賜趙王朱高燧田園80頃,開親王賜予莊田之風. 石亨在懷來有地1700餘頃 . 到清代,撥歸皇室內...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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