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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

ㄉㄚˋ ㄌㄨˋ ㄈㄚˇ ㄒㄧˋ
dà lù fǎ xì

解釋

大陸法系係淵源於羅馬法。羅馬法自中世紀被歐洲大陸接受後,幾成歐陸各國的通法,如現在的德國、法國、義大利皆是。由於國際間文化交流的加速,因此在法律的精神或形式上,有些國家即不免彼此類似,而成為一個系統。如亞洲的日本及我國的法律,即屬此系統。與大陸法系相對的是海洋法系,二者在刑事訴訟制度上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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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民法法系(英文:civil law),亦稱歐陸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羅馬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以羅馬法爲基準,並與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商法、封建法及其他習慣法結合而形成的法律體系 ,起源於歐洲大陸,與普通法系並列爲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 1804年,拿破崙治下的法國發佈《法國民法典》,1896年德國統一後又以此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這兩部法典在民法法系內地位最爲重要,影響甚廣. 與世界上另一大法系普通法系相比,民法法系受羅馬法影響更深,繼承了更多羅馬法的概念和術語. 此外,民法法系更傾向於將法律編纂成冊,在各法律領域發佈“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民法法系中的民法典地位非常重要,規範了社會中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一般包含了行為能力、合同法、侵權法、親屬關係、婚姻、繼承等. 與之相比,普通法系的法律(特別是民法)更常以單行法、特別法、判例法規定,少有抽象的、系統的民法典,但近代以來,隨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交流、吸收,二者的特點逐漸沒有以前那般涇渭分明. 地理分佈上,普通法起源於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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