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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àn mín
因天災人禍以致流離失所、生活困難的人。例這個國家發生內戰後,大批的難民湧向鄰國。
難民是指因戰爭、自然災害或政治迫害等不可抗的原因而被迫遷離原本的居住地、放棄原國國籍的人. 各國移民法例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通常會採給予庇護權或將其遣返回原居地.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 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 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佔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 國際法的確立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驅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 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爲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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