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

ㄈㄚˇㄑㄩㄢˊ

sī fǎ quán

解釋

執行法律、解釋法律及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合法之權,為中央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司法權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四權並立,由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掌理。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司法機關,又稱司法機構、司法部門,是政府機構之一,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聆訊和審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 在普通法體制,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在大陸法中,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法官會傳召證人,盤問證人、被告等. 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不一定具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 另外,檢察機關通常都是司法系統的一部份. 在普通法法制中,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 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確保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論據,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等),有些地區(如香港、英國及美國)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負責決定處罰方式. 在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案,都對以後的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成為案例法. 另外,檢控機關通常都是行政系統的一部份. 司法機構最主要...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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