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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án jīn
1.衣襟相連,用以比喻極親暱。唐.駱賓王〈秋日與群公宴序〉:「既而誓敦交道,俱忘白首之情,款爾連襟,共挹青田之酒。」
2.稱謂。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稱。《幼學瓊林.卷二.外戚類》:「大喬小喬,皆姨夫之稱;連襟連袂,亦姨夫之稱。」《土風錄.卷一六.連襟》:「姊妹之夫曰連襟。」也作「聯襟」、「連袂」。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 ,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 ,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 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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