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án zhàng fú lì fǎ
為維護殘障者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所擬就的各項福利及救濟措施,輔導其就業,並扶助其自力更生所特別制定的法律。於民國六十九年制定「殘障福利法」,公布施行;並於民國八十年六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所制定的法律。今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