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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ㄍㄠˋ ㄙㄨˋ ㄋㄞˇ ㄌㄨㄣˋ
gào sù nǎi lùn

解釋

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強暴罪等。強暴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受害的女性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對歹徒提出告訴。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妨害名譽罪等。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告訴乃論(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delikt),又稱親告罪、不訴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親告罪」)則是指刑事偵查、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決於告訴人的意思.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臺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稱爲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只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是親告罪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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