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

ㄆㄧㄥˊㄓㄥˋㄩㄢˋ

píng zhèng yuàn

解釋

民國初年設置的政府機關。主要的任務為察理行政官吏違法不正的行為和糾舉彈劾的案件。相當於今日的監察院。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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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是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設在北京的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首個現代行政訴訟審判機關. 平政院的院址設在今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衚衕. “平政院”一名始於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局長宋教仁起草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得訴訟於法司,求其審判. 其對於行政官署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爲,則訴訟於平政院. ”1912年3月,南北議和成功後,革命黨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制約袁世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十條規定:“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爲,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四十九條規定:“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凱的推動下,《中華民國約法》公佈,其中第八條規定:“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規定行之. ” 1914年3月31日,大總統袁世凱以教令第三十九號頒佈《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 《平政院編制令》第一條規定:“平政院直隸大總統,察理行政官吏之違法不正行爲,但以法令屬特別機關管轄者,不在此限. 平政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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