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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án hé guó xiàn zhāng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中、美、英、蘇、法等國於西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定,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共計十九章,一百一十條。內容揭櫫聯合國的宗旨、原則與組織機構設置,並規定聯合國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會員國的入會、會籍、大會及安理會的職權及議程,亦包含國際法庭規約等規章,爲聯合國運作的根據。
《聯合國憲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聯合國憲章》的內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開幕的舊金山會議,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閉幕會議. 51個創始成員國中,波蘭未參加舊金山會議,但在2個月後簽署了該憲章;其餘50個在會議中籤署了該憲章. 聯合國憲章是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結束時在美國舊金山的簽字,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 為作為對長期抵抗侵略的認可,中國被授予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的榮譽,接著是蘇聯、英國、法國,其餘國家則按照國家英文首字母排序簽字,主辦國美國代表最後一個簽字 . 該次修正案於1963年12月17日通過,並於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23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成員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 第27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及關於一切其他事項的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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