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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ǒ hào
1.碎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亦指州縣政府為彌補鑄幣損耗而徵收的附加稅。見《文獻通考.卷九.錢幣考》。
2.額外的需索。《醒世姻緣傳》第八二回:「倒還有幾兩多餘,被兵馬司勒了加二的火耗。」
火耗,又稱火耗銀. 「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後引申指古中國清朝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稅.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羣《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爲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 ”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 . 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 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 . 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 ”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 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 ”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 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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