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è bié 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指有關美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款。根據美國綜合貿易法第一八二條規定,未給予美國智慧財產權充分保護之貿易伙伴,美國貿易代表署將視其未保護的程度而列入:觀察名單、優先觀察、優先解決國家三個等級,依三○一條款進行報復。俗稱為「特別三○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