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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àn zhǎng
一縣的行政首長,每隔四年改選一次,由縣內公民投票選出。例本屆縣長一職共有三位候選人出馬角逐。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爲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 清代時,稱知縣. 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爲縣知事. 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 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旗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 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在1999年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 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 侯」,如縣市長選舉常在新聞報導中被稱為「百 侯之役」.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執行黨政合一的行政體制,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中共在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郡(County)也可翻譯做縣,縣長高於市長. 馬來西亞的縣長是二級行政首長(在東馬爲三級),然而縣長只管理土地相關事務,行政管理權是在地方政府市長/主席手上. *縣官...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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