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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ōng hǎi
不屬於任何沿海國家主權範圍內的海域。例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公海資源應由各國共享。
公海( High Seas)或國際公海,是指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領海以及內水以外的海|海域. 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58年的公海公約,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公海的漁業資源非屬特定國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故可由任何國籍的漁船加以捕撈. 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1958年公海公約第一條規定,不屬於領海或內水之海域即為公海.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公海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以及羣島國家的羣島水域. 專屬經濟區的制度要到1973年至1982年間舉行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後才確立下來,因此在這之前的海洋公約,只有領海與公海之分. 在會議上,對專屬經濟區的地位有不同的意見,發展中國家以及部分的已開發國家主張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區,沿海國可以進行專屬管轄;蘇聯、美國等海洋大國主張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只能行使管轄權而不是專屬管轄權,並且認為專屬經濟區是公海的一部分. 2003年鼎文書局出版的《測繪學辭典》定義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為符合公海自由原則(拉丁文:ma...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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