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

ㄅㄨˋㄑㄧˇㄙㄨˋㄔㄨˇㄈㄣˋ

bù qǐ sù chǔ fèn

解釋

檢察官就其偵查結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訴之處分。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除由告訴人聲請再議阻其確定外,原則上限制再行起訴;羈押之被告,視為撤銷羈押;扣押原則上應發還。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不起訴處分(英語:Not to Prosecuted)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具有司法性質的行政處分,一般簡稱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 前者指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故又稱「職權不起訴」.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微罪不舉 -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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