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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ì huì guó dài yù
締約國之一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時,其他締約國即當然享受同等的權利,而不必另訂新約。
締約國之一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時,其他締約國即當然享受同等的權利,而不必另訂新約。
在國際貿易學中最惠國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MFN) 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優惠和豁免,也都給予締約國對方國家. 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爲受惠國,依據多是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 最惠國待遇原則中“最惠國”一詞首次出現是在17世紀,但是,最惠國義務可以追溯到11世紀. 當時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國、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國經商時開始想獨佔當地的市場而擠走競爭對手,一旦不能達到目的便尋求在該國市場上獲取同等進入和競爭的機會. 15世紀和16世紀商業的發展迫切要求在貿易關係中訂立具有最惠國型的貿易條約,但大多數類似的有最惠國性質的貿易條約是強國迫使弱國單方面給予的或訂立的結果. 隨着國際貿易規模的擴大,商業關係的發展,由此導致了政治條約與通商條約的分立,開始出現一些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國與法國《烏特勒支通商條約》中規定:一方保證,應將它給第三國在通商與航運方面的好...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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