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公約

ㄅㄟˇㄉㄚˋㄒㄧㄧㄤˊㄍㄨㄥㄩㄝ

běi dà xī yáng gōng yuē

解釋

西元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美、英、法、加拿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挪威、丹麥、冰島、義大利、葡萄牙等十二個原始締約國所訂立的公約,後有希臘、土耳其、西班牙、德國……等十六國相繼參加,共計二十八國。其目的是針對獨立國協共產勢力實行集體防禦政策,該條約的第五條款規定,任何締約國受到武裝攻擊,即視為對全體締約國的武裝攻擊,必須共同抗禦和支援。但這項條款一直到冷戰結束都沒有被動用。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是1949年4月4日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由12國聯合簽署的條約,最初的12個締約國即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創始國. 後續簽署國包括: 在美國參議院,北大西洋公約於1949年7月21日以82票對13票通過. 當1990年兩德統一後,前東德區域自動成爲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涵蓋區. 在2008年4月的首腦會議上,克羅地亞和阿爾巴尼亞被正式邀請加入北約,他們在較後都簽署了該條約,並於2009年4月1日正式加入北約. 該份條約的關鍵部分是第五條款(Article V)要求簽署國承諾“針對任何一個成員國發動的武裝攻擊應被視爲是對全體成員國發動的武裝攻擊”,該條款的用意主要是防範蘇聯對西歐的大規模武裝攻擊,但直到冷戰結束,第五條款一直都沒有被動用過,它被首次動用,是在2001年9月11日對世界貿易中心和五角大樓襲擊事件後發起的. 該條約的第四條款:要求成員國承諾“當北約成員國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威脅時,在任何一個成員國的提議下,北約各國將進行緊急磋商”. 第四條款的第一次使用是在2003年伊拉克戰爭期間由土耳其提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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