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ㄈㄚˇㄍㄨㄢ

sī fǎ guān

解釋

負責審理民刑訴訟案件的職官。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司法官,在中華民國(臺灣)是法官與檢察官的合稱. 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在臺灣欲擔任司法官者,必須具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中所列之應試資格,再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始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且成為「學習司法官」以接受三階段訓練. 學習司法官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准予結業後,才會被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在2009年之前,通過司法官第一試考試(筆試)者需在二試之前進行一次體檢合格方能參加第二次考試(口試),第二次考試合格者需進入司訓所受訓,同樣需要再進行一次體檢並合格才能受訓. 在體檢項目中包含了愛滋檢測,因而引發爭議. 2004年,權促會發函詢問法務部,是否有對受司法官與律師訓練者要求梅毒與愛滋篩檢,若未通過則不得受訓的情況. 司訓所對於權促會來函詢問司訓所體檢事宜,表示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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