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ㄏㄜˊㄅㄛˊㄙㄨㄛˇ

hé bó suǒ

解釋

古代掌收魚稅的官署。元代始於建康、安慶、池州等處設置,至明代廣為設置,洪武十五年,全國共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河泊所官,掌收魚稅。」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河泊所,元明清掌管河泊事務的衙門. * 安慶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 建康等處三湖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相副官各一員. * 池州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河北只鹽山縣有 . 河泊所大使一人. 未入流. 掌徵魚稅.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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