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生與奪

ㄕㄚㄕㄥㄩˇㄉㄨㄛˊ

shā shēng yǔ duó

解釋

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北史.卷九二.恩幸傳.穆提婆傳》:「自外殺生與奪,不可盡言。」也作「生殺與奪」、「生死與奪」。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義參「生殺予奪」。見「生殺予奪」條。

典源

此處所列為「生殺予奪」之典源,提供參考。#《周禮.春官.內史》1>內史2>掌王之八枋3>之法,以詔4>王治。一曰爵5>,二曰祿6>,三曰廢7>,四曰置8>,五曰殺9>,六曰生10>,七曰予11>,八曰奪12>。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掌敘事之法,受訥訪,以詔王聽治。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注解〕(1)典故或見於《荀子.王制》。(2)內史:周禮春官之屬,掌爵、祿、廢、置、殺、生、予、奪之法。(3)八枋:八柄,即爵、祿、廢、置、殺、生、予、奪。(4)詔:音ㄓㄠˋ,告訴、告誡。(5)爵:古代封給貴族或功臣的名位。(6)祿:俸給、官俸。(7)廢:停止、捨棄。(8)置:建立、設立。(9)殺:殺害。(10)生:生存。(11)予:給予。(12)奪:奪取。〔參考資料〕《荀子.王制》君子者,天地之參也,萬物之揔也,民之父母也。無君子,則天地不理,禮義無統。上無君師,下無父子,夫是之謂至亂。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始則終,終則始,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夫是之謂大本。故喪祭、朝聘、師旅,一也;貴賤、殺生、與奪,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生殺予奪」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生殺予奪」分別指生存、殺害、給予、奪取。根據《周禮.春官.內史》記載,周朝內史掌管:爵、祿、廢、置、殺、生、予、奪等八柄,後來「生殺予奪」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出現「生殺予奪」的書證如宋.蘇洵〈上皇帝書〉:「其一境之內,所以生殺予奪,富貴貧賤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

書證

01.《荀子.王制》:「貴賤殺生與奪,一也。」02.《北史.卷九二.恩幸列傳.穆提婆》:「自外殺生與奪,不可盡言。」03.唐.杜牧〈上宣州崔大夫書〉:「今藩鎮之貴,土地兵甲,生殺予奪,在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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