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

ㄐㄧㄝˇㄈㄨ

jiě fū

解釋

稱謂。稱姐姐的丈夫。姐夫經常幫姐姐做家事、看小孩,是親友們公認的好丈夫。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稱謂:(1)稱姐姐的丈夫。元.關漢卿《魯齋郎.楔子》:「不是別人,是魯齋郎強奪了我渾家去了,姐姐、姐夫與我做主。」也稱為「姐丈」。(2)岳父母對女婿的稱呼。《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丈人卻來與女婿攀話,說道:『姐夫,你須不是這等算計,坐吃山空,立吃地陷。』」

2.妓家對嫖客的稱呼。《金瓶梅》第一一回:「姐夫貴人,那陣風兒刮你到于此處!」《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難逢夫》:「鴇子舉杯敬公子說:『王姐夫,我女兒與你成了夫婦,地久天長,凡家中事務,望乞扶持。』」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 ,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 ,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 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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