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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āng jué
以槍殺做為執行死刑的方式。也作「槍斃」、「鎗斃」、「鎗決」。
槍決,又稱槍斃,是指用槍械射殺囚犯,是一種死刑的執行方式. 這種執行方式在許多有死刑的國家中,屬於法定死刑的唯一執行方法,或者作爲法定死刑的執行方法之一. 在中華民國,如果受刑人被判處死刑定讞之後,要等待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之後就可以執行. 在當天執行死刑時,團隊要有執行檢察官(清朝稱為監斬官)、法醫、書記官、法警隊長、執行法警(槍手)2人、戒護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另外設置有醫療隊,但現在執行死刑時,多選在傍晚5點到9點執行死刑,並且要有滅音器的國造T75手槍,從死囚的背部心臟位置開槍. 死囚槍決之前,必須要先進行麻醉,除非該死囚明確反對麻醉(如劉煥榮). 早年執行槍決時間都在凌晨3點到5點執行,也取了「不走夜路」之聲,也不施打麻醉,使用的槍械卻不固定,一般為手槍,但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經常使用步槍或者卡賓槍執行. 美國自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執行死刑後,在全國保留死刑的36個州中,猶他州是唯一實行過槍決的州,奧克拉荷馬州則也保留有這種方式,但是根據該州法律,只能在注射死刑和電椅均被宣佈違憲的時候才能採用槍決,該州至今也從未使用這種方法.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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