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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ǎo shì wěi yuán
組成考試院會議的委員。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委員是中華民國考試院的委員,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爲六年.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後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增至十九人. 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時,應檢附履歷,並加具意見,以備審查,監院如不同意時,應以書面請總統另行提名. 2019年再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減至七到九人,考試委員之任期減至四年.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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