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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ī fù mìng lìng
1.政府向國庫取款的支付單。
2.法律上指法院依債權人的聲請,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及應賠償金額的程序費用,所發布的命令。
支付命令(pay warrant)是民事訴訟上債權人利用公權力(法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手段. 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所請求的是金錢、可替代物、有價證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請發此「支付命令」,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簡便手段,不必透過訴訟,就可以擁有與執行名義的特殊程序.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督促程序」的一環. 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即是債權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個法律上的程序. 但其債務僅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纔行. 而且債權人在不需經過訴訟上的言詞辯論,僅僅依照債權人的主張,法院向債務人發出附帶條件的「支付命令」. 這個附帶條件指的是,如果債務人不在支付命令所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等同於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 這種督促程序適合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預料到債務人應該不會對債務有所爭執者. 便可透過此種簡便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節省當事人上法院的精力與時間. #須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但不問是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所發生的給付請求. #須聲請發支付命令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或對待給付已經履行(沒有其他債務糾紛)...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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