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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è huì qì yuē
社會成員以相互同意的方式界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共同遵循的規則或協議,並依此產生政治秩序。由這個角度闡釋政府與公民之間政治關係的論點,統稱為「社會契約論」;持此觀點的思想家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西元1588~1679)、洛克(John Locke,西元1632~1704)、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西元1712~1778)等人。
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是一種概念,用以解釋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適當關係. 社會契約主張:個人融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過程,當中,個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接受相應的義務,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 社會契約理論對催生主權在民這一政治理念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大多數社會契約理論的出發點,是對不存在任何政治秩序的人類生存條件作啟發式的審視,通常稱為「自然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行動只受他們個人的權力和良心所約束. 從這個共同的起點,社會契約論者各以不同的方式證明,為什麼一個理性的個人自願放棄他自然的自由,獲得政治秩序的好處. 託馬斯·霍布斯(1651年)、約翰·洛克(1689年)和盧梭(1762年)是最著名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家. 他們對政治權力的性質有不同的結論. 霍布斯提倡君主專制,洛克提倡自然權利,盧梭提倡民主共和. 美國獨立宣言援引了洛克的社會契約概念. 近代的思想家如羅爾斯亦重提社會契約概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社會契約的提出是為瞭解人類社會的發展,但社會生物學家發現這概念對瞭解其他物種的社會,甚至種間的共生關係頗有幫助. 根據...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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