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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ín dài
→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的縮稱。參見「民意代表」條。
民意代表,又稱為代議士、議員、政治代理人,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公職人員. 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羣眾的意見領袖. 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 在中央民意機關中,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下議院)議員、國民議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 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州議會、省議會、縣議會、市議會、區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鄉鎮)人大代表.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 有些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議會不分會期或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以中華民國為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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