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

ㄊㄨㄥˊ

tóng zhī

解釋

1.共知。《莊子.知北遊》:「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

2.職官名。指正官之副。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以正官之名,則謂之知某事,如宋代不以樞密院使授人,則稱為「知樞密院事」,副使則稱為「同知」。遼、金以後,沿此習慣,如府之主官稱「知府」,而以府之佐官為「同知」。《西遊記》第九回:「星夜令金牌下戶喚到江州同知、州判二人,丞相對他說知此事,叫他提兵相助,一同過江而去。」《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秀逃生救父》:「侯同知晚上回府,便會同了眾捕快,次日解官。」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同知為中國宋明清的文官官職名,雅稱司馬、分府,如宋代樞密院副使稱為「同知」,作為「知樞密院事」的佐貳官;又如州府之佐官為「同知」. 在清朝之位階約為正五品,而職能通常為佐理知府之鹽政,緝捕盜匪,海防等行政事宜. 通常此官職會因地制宜而設立,也會視專業加以增置. 若外出駐派者,其派駐辦事處稱為「廳」. 再以清代臺灣為例,17世紀-19世紀設立之淡水海防同知,即是派駐於竹塹(今新竹),為掌管海防而設立的官職,且該淡水海防同知所派駐辦事處之地區,稱淡水廳. *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澳門同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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