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公司

ㄨˊㄒㄧㄢˋㄍㄨㄥ

wú xiàn gōng sī

解釋

為二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全體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無限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合名會社 ),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 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 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 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 壞處是無限責任. 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 公司法 * 有限公司 * 兩合公司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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