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án mín jiàn kāng bǎo xiǎn
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健康保險制度。參加的每一個人只要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由承保機構負責彙集運用及管理,民眾一旦遭遇生育、疾病與傷害事故時,就能獲得適當的醫療給付。是自助互助,危險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縮稱為「全民健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醫療服務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單一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領有居留證明且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外國人皆為保險對象。採社會互助方式,由被保險人及雇主共同分擔繳交保費,享有相同的醫療條件。被保險人除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及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外,其他保險對象就醫時,都須繳納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自行負擔費用。簡稱為「全民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中華民國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主要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 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而制定.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1986年5月,行政院覈定的「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 而後在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 1989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為推動全民健保,特接見來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國際研討會各國學者專家並就全民保險制度交換意見. 1990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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