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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ǎ shì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稱為「假釋」。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則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例他獲得假釋後,立志重新做人,不再重蹈覆轍。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但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犯罪,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假釋(Parole)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提前釋放,但一般仍處於某種監督之下在監獄外服滿刑期. 假釋制度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愛爾蘭,當時監獄犯人可以通過參加一些監獄管教計劃,爭取得到提早釋放的機會,允許表現好的監獄犯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提早出獄,並在出獄後一段時間內繼續受到監視. 在刑事審判系統中,假釋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被監督着釋放. 假釋者仍然被認爲在服他們的被判刑罰,並且可能被重返監獄服刑. 假釋的精確性質因各國審判權而不同. 在美國,法庭可以在一個宣判裏確切說明在一名犯人適合假釋之前,必須已服刑多久. 這經常指做一不確定句子,“大約15到25年”或者“約15年的徒刑”,後者被稱爲一不確定的有期徒刑;相反,句子中無假釋可能被稱爲一確切有期徒刑. 在被准許假釋特權之前,犯人必須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釋權而確定的假釋條件. 這些條件通常要求假釋者定期與他的假釋官員或其社區的改過代理人見面,由其評價假釋者的行爲和調整,並確定假釋者是否正違犯他的任何被釋放條件(通常這包括某些小時在家、保持穩定工作、不潛逃、正剋制違法吸毒,有時還有戒酒). 假釋在美國是一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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