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guó jiā péi cháng
人民因公務員違法而致自由、權利遭到侵害;或因公務活動、公共設施等處置不當而使個人受到損害時,國家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state compensation),有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之賠償. 國家賠償法在多國有立法. 基本的賠償條件有: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其他條件請參閱當地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大陸1995年就頒佈了《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權益、造成損害後果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審結的1055萬個案件中,只有大約1500個案件屬於國家賠償案件,佔總案件的萬分之一,但其中450個案件獲得法院做出賠償的判決佔國家賠償案件的30%,賠償金額爲3,400萬元人民幣(下同). 2010年新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生效,並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但此類精神損害必須對當事人造成...閱讀更多
MD5 | SHA1 |
---|---|
db5b86660e35127dda4ce542705f785a | a576820c63a95457627c0729bbb73eb3e614bf51 |
什麼是雜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