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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官贈爵。參見「貤封」條。《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一二七.封贈.推封事例》:「而陳蘭森僅官主事,輒請照伊祖原官貤贈,於事理亦復不順,所請不可行。」
貤封,清代封贈制度中,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 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清史稿》志八十五:「為人後者,已封贈祖父母、父母,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許貤封.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貤封彙辦:「諭京員三品以上,例得自行奏請貤封,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 *康熙五年(1666年),定 **父職高於子者,依父原品封贈. **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武職子現任文職,封贈依文官例. *雍正三年(1725年),定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許貤封.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請旨定奪.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諭:「子孫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則父為大夫子為士,記有明文. 舊例依祖、父原階封贈,殊未允協,其議改之. 」 *吏部議定 **文、武官子孫職大,祖、父職小,依子孫官階封贈. **祖、父職大,子孫職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贈. **父官高於子者,生母從子官封贈,嫡母、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原依子官受封者聽. 武職子任文職...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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