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

ㄐㄧㄢㄇㄛˋㄑㄩㄢˊ

jiān mò quán

解釋

刑事被告有拒絕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以及保持沉默的權利。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緘默權(英語:Right to silence)是法律名詞,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在世界上大多數的法律體系都被承認. 英國內戰時期人物約翰·李爾本是最早主張這一權利的人物之一. 緘默權是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賦予被告的權利. 但如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有關組織未能按警方要求依時提交資料,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如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澳門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段內特別享有下列權利:(3)有權不回答任何實體就對其歸責事實所提出的問題,以及就其所作與該等事實有關的陳述所提出的問題. 根據米蘭達警告,美國公民作爲被告擁有緘默權. 在臺灣,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 (緘默權):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2013年1月23日公佈施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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