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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ǎn jǔ quán
1.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之一。即年滿二十歲的人民,有依法直接選舉各級民意代表及官吏的權利。
2.各類團體的成員選舉領導人員或代表的權利。
1.人民有依法直接選舉各級民意代表及官吏的權利。
2.各類團體的成員選舉領導人員或代表的權利。
選舉權(Suffrage,源自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 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 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此詞可追溯至法國人之先祖法蘭克人為自由民之時. 在歷史上,曾有多羣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 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 有時某些羣體是有選舉權,但因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羣體並不等值. 民主政府的政府通常須由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產生. 普選(Universal Suffrage)一詞用以描述投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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