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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ù yōng
出錢請人替自己做事。《二刻拍案驚奇》卷一九:「莫翁看寄兒模樣老實,氣力粗夯,也自歡喜。情願僱傭,叫他寫下文券。」也作「雇傭」、「雇佣」。
僱傭是指兩個夥伴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一方爲僱傭者(僱主、僱傭人、資方、甲方),另一方爲被僱傭者(僱員、受僱人、勞方、乙方). 從法律意義來看,通過雙方契約約定,“被僱傭者”爲“僱傭者”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並由僱傭者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屬於民法的範疇. 在商界,生產機構需要盡力進行產出行爲以獲得商業利潤,具體從事這種產出行爲的人並以此獲得所得的人稱爲僱員、職員. 另外,在公共行業(如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也存在類似的僱員、職員,通常稱為公務員、公職人員. 提供個人工作機會並酬以薪資的持續活動,稱為「僱用」. 利用個人或多人所提供的服務來換取工資或其他款項的行為,則稱為「短期僱用」. 為維持生計或作為主要事業或工作而從事的活動,不論有薪與否,都稱為職業. 在美國,標準僱傭合約被認爲是在一定的意義,僱主和僱員都可以自由終止僱傭在任何時候和任何事業,或爲任何理由可言. 不過,如果片面終止僱傭關係,由僱主主觀不公正的,僱員可以訴諸法律來挑戰此種解僱. 在有工會的工作環境,特別是紀律性剛性工會,直至幷包括終止僱傭關係可以要求協助其管事主張代表僱員. 如果非正式磋商管事與公司不解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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