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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án xí shuì
對筵席消費人的消費支出所課徵的租稅。
筵席稅爲中國設立的稅賦之一,屬於對舉辦筵席者徵收的一種特種消費行爲稅. 中國的筵席稅依據爲1988年9月22日頒佈的筵席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範圍指在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消費的菜餚、酒、飯、麵、點、飲料、水果、香菸等計價;居民家庭和營業場所(如單位職工食堂等)自辦的筵席不徵稅;徵收的起點爲250元;稅率爲15%—20%,徵收方式由商業服務場所代徵代繳.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徵收或者停止徵收. 1951年初,原政務院頒佈《特種消費行爲稅暫行條例》中曾把筵席作爲一個稅目,對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者徵稅,在當時經歷戰亂之後恢復經濟、限制過份消費、促進節約、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 1952年底爲簡化稅制,對筵席不再單獨徵稅.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追求高消費的不合理傾向,特別是一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喫大喝的現象屢禁不止;社會上講排場、比闊氣、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大擺宴席的風氣蔓延;故設立該稅種初衷...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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