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訪

ㄌㄧㄢˊㄈㄤˇ

lián fǎng

解釋

1.察探、訪查。《宋史.卷三九五.列傳.李大性》:「會從官送北客,朝命因俾廉訪,具以實聞,遂罷戎帥。」《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待本院廉訪得實,當有移文至彼知會。」

2.宋代廉訪使者、元代肅政廉訪使及明、清按察使的通稱。元.鄭廷玉《後庭花》第一折:「自家王慶,在這趙廉訪老相公府內做著個堂候官。」《宦海》第八回:「陸廉訪聽了,袁太守竟教訓起他來,氣得七孔生煙,雙眉倒豎。」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按察使,是中國、日本、朝鮮官職,明清時為正三品. “按察使”一名始見於唐朝. 原為監察性質的官職,近於御史,後逐漸偏向司法官. 唐朝初年仿漢朝刺史制度設立,赴各道巡察,考覈吏治,近於御史. 景雲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爲常設官員. 開元二十年(732年)改稱採訪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稱觀察處置使,實爲各州刺史的上級,權力僅次於節度使,凡有節度使之處亦兼帶觀察處置使銜. 宋朝節度使淪為虛職,轉運使初亦兼領提刑,後乃別設提點刑獄司(四監司之一),遂爲後世按察使之前身,與唐朝的觀察使性質不同,為路一級司法官員. 元朝改按察使為肅政廉訪使,簡稱廉訪使,因此按察使俗稱「廉訪」,為道一級司法官員兼監察. 明朝省級(其實明朝並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間對三司轄區繼續使用的俗稱)之權力一分為三,由三司分掌,分別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軍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長官,是隸屬於總督或(及)巡撫的首席省級官員,主管民政賦稅;按察使職掌司法依舊不變;都指揮使廢置不設. 《尚書》:“汝陳時臬. ” 孔穎達《五經正義》:“汝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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