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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ì xiàn yùn dòng
清末的立憲運動。由各省議會聯合發動,請求清廷速定《憲法》,以決國體。曾五次請願不遂,後轉而同情革命。
立憲運動(1906年-1909年)是清政府繼洋務自強運動(1861年-1895年)、維新運動(1898年)之後推動的第三次大型改革,目的在使大清帝國成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 清政府在義和拳亂與列強干涉後實施「庚子後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各國實施憲政內容. 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載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和紹英五大臣的意見,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下詔預備立憲,闡述“仿行憲政”的涵義爲“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 . 1907年,清政府提出要在中央籌設資政院,在各省籌設諮議局. 張謇、湯壽潛等人在上海成立預備立憲公會,之後各地立憲公會紛紛建立. 各地(特別在湖廣、兩江一帶)主張立憲的政治團體陸續發表宣言,鼓吹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同時發起國會請願運動,提出速開國會、頒布憲法、縮短預備立憲期限等訴求. 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佈「十年後實行立憲」. 1909年(宣統元年)九月,各督、撫次第奏報舉行各省諮議局選舉. 1910年(宣統二年)九月初一日,資政院舉行第一次開院禮. 資政院開議前後,國會請願運動...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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