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ㄐㄧㄢˇㄔㄚˊㄍㄨㄢ

jiǎn chá guān

解釋

代表國家實施犯罪偵察,並負責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及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司法行政官。此件弊案已移交地檢署,全案正由檢察官進行偵察。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代表國家實施犯罪偵察、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司法人員。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檢察官(Prosecutor),又名公訴人、檢控官、控方律師,是一種法律工作者. 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檢察官制可追溯到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1795年法國大革命,徹底改造刑事訴訟制度後,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 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隨著拿破崙的東徵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 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採行法國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志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採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編製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 中華民國於1935年施行新制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正式採行檢察官制度. 中華民國檢察官隸屬於中華民國法務部之公務人員. 為偵查之主體. 檢察官的任用,依照中華民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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