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審判

ㄐㄩㄣㄈㄚˇㄕㄣˇㄆㄢˋ

jūn fǎ shěn pàn

解釋

現役軍人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人,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而受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其刑罰較司法審判為嚴厲。除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的案件之外,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他於服役期間觸犯軍法,恐怕得接受軍法審判。現在還有軍事審判嗎?若有則存。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現役軍人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人,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而受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其刑罰較司法審判為嚴厲。除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的案件之外,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如:「現役軍人在戰時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仍要接受軍法審判。」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軍事法庭(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軍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軍法處置等,是依照審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 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 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若述及現代軍事法庭的歷史,則必須先提到西方軍法的起源羅馬法,但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出平民與軍人犯罪之區別;直到西元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國後,成立了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纔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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